《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
自伏羲画八卦,由数起,至黄帝、尧、舜而大备。
三代稽古,法度章焉。
周衰官失,孔子陈后王之法,曰:"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举逸民,四方之政行矣。"
汉兴,北平侯张苍首律历事,孝武帝时乐官考正。
至元始中,王莽秉政,欲耀名誉,征天下通知钟律者百余人,使羲和刘歆等典领条奏,言之最详。
故删其伪辞,取正义著于篇。
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度,四曰嘉量,五曰权衡。
参五以变,错综其数,稽之于古今,效之于气物,和之于心耳,考之于经传,咸得其实,靡不协同。
数者,一、十、百、千、万也,所以算数事物,顺性命之理也。
《书》曰:"先其算命。"
本起于黄钟之数,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积之,历十二辰之数,十有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数备矣。
其算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为一握。
径象干律黄钟之一,而长象坤吕林钟之长。
其数以《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九,成阳六爻,得周流六虚之象也。
夫推历生律制器,规圜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至远,莫不用焉。
度长短者不失毫厘,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累。
纪于一,协于十,长于百,大于千,衍千万,其法在算术。
宣于天下,小学是则。
职在太史,羲和掌之。
声者,宫、商、角、征、羽也。
所以作乐者,谐八音,荡涤人之邪意,全其正性,移风易俗也。
八音:土曰埙,匏曰笙,皮曰鼓,竹曰管,丝曰弦,石曰磬,金曰钟,木曰祝。
五声和,八音谐,而乐成。
商之为言章也,物成孰可章度也。
角,触也,物触地而出,戴芒角也。
宫,中也,居中央,畅四方,唱始施生,为四声纲也。
征,祉也,物盛大而繁祉也。
羽,宇也,物聚臧,宇覆之地。
夫声者,中于宫,触于角,祉于征,章于商,宇于羽,故四声为宫纪也。
协之五行,则角为木,五常为仁,五事为貌。
商为金,为义,为言;征为火,为礼,为视;羽为水,为智,为听;宫为土,为信,为思。
以君、臣、民、事、物言之,则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征为事,羽为物。
唱和有象,故言君臣位事之体也。
五声为本,生于黄种之律。
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征、羽。
九六相生,阴阳之应也。
律十有二,阳六为律,阴六为吕。
律以统气类物,一曰黄钟,二曰太族,三曰姑洗,四曰蕤宾,五曰夷则,六曰亡射。
吕以旅阳宣气,一曰林钟,二曰南吕,三曰应钟,四曰大吕,五曰夹钟,六曰中吕。
有三统之义焉。
其传曰,黄帝之所作也。
黄帝使泠纶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
制十二筒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
至治之世,天地之气合以生风;天地之风气正,十二律定。
黄钟:黄者,中之色,君之服也;钟者,种也。
天之中数五,五为声,声上宫,五声莫大焉。
地之中数六,六为律,律有形有色,色上黄,五色莫盛焉。
故阳气施种于黄泉,孳萌万物,为六气元也。
以黄色名元气律者,著宫声也。
宫以九唱六,变动不居,周流六虚。
始于子,在十一月。
大吕:吕,旅也,言阴大,旅助黄钟宣气而牙物也。
位于丑,在十二月。
太族:族,奏也,言阳气大,奏地而达物也。
位于寅,在正月,夹钟:言阴夹助太族宣四方之气而出种物也。
位于卯,在二月。
姑洗:洗,洁也,言阳气洗物辜浩之也。
位于辰,在三月。
中吕:言微阴始起未成,著于其中旅助姑洗宣气齐物也。
位于巳,在四月。
蕤宾:蕤,继也;宾,导也,言阳始导阴气使继养物也。
位于午,在五月。
林钟:林,君也,言阴气受任,助蕤宾君主种物使长大茂盛也。
位于未,在六月。
夷则:则,法也,言阳气正法度,而使阴气夷当伤之物也。
位于申,在七月。
南吕:南,任也,言阴气旅助夷则任成万物也。
位于酉,在八月。
亡射:射,厌也,言阳气究物,而使阴气毕剥落之,终而复始,亡厌已也。
位于戌,在九月。
应钟:言阴气应亡谢,该臧万物而杂阳阂种也。
位于亥,在十月。
三统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纪也。
十一月,"干"之初九,阳气伏于地下,始著为一,万物萌动,钟于太阴,故黄钟为天统,律长九寸。
九者,所以究极中和,为万物元也。
《易》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
六月,"坤"之初六,阴气受任于太阳,继养化柔,万物生长,茂之于未,令种刚强大,故林钟为地统,律长六寸。
六者,所以含阳之施,茂之于六合之内,令刚柔有体也"立地之道,曰柔与刚。"
"‘干’知太始,‘坤’作成物。"
正月,"干"之九三,万物棣通,族出于寅,人奉而成之,仁以养之,义以行之,令事物各得其理。
寅,木也,为仁;其声,商也,为义。
故太族为人统,律长八寸,象八卦,宓戏氏之所以顺天地,通神明,类万物之情也。
"立人之道,日仁与义。"
"在天成象,在地成形。"
"后以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
此三律之谓矣,是为三统。
其于三正也,黄钟,子,为天正;林钟,未之冲丑,为地正;太族,寅,为人正。
三正正始,是以地正适其始纽于阳东北丑位。
《易》曰"东北丧朋,乃终有庆",答应之道也。
及黄钟为宫,则太族、姑洗、林钟、南吕皆以正声应,无有忽微,不复与它律为役者,同心一统之义也。
非黄钟而它律,虽当其月自宫者,则其和应之律有空积忽微,不得其正。
此黄钟至尊,亡与并也。
《易》曰:"参天两地而倚数。"
天之数始于一,终于二十有五。
其义纪之以三,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终天之数,得八十一,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为八百一十分,应历一统千五百三十九岁之章数,黄钟之实也。
繇此之义,起十二律之周径。
地之数始于二,终于三十。
其义纪之以两,故置一得二,凡三十置,终地之数,得六十,以地中数六乘之,为三百六十分,当期之日,林钟之实。
人者,继天顺地,序气成物,统八卦,调八风,理八政,正八节,谐八音,舞八佾,监八方,被八荒,以终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
其义极天地之变,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为六百四十分,以应六十四卦,大族之实也。
《书》曰:"天功人其代之。"
天兼地,人则天,故以五位之合乘焉,"唯天为大,唯尧则之"之象也。
地以中数乘者,阴道理内,在中馈之象也。
三统相通,故黄钟、林钟、太族律长皆全寸而亡余分也。
天之中数五,地之中数六,而二者为合。
六为虚,五为声,周流于六虚。
虚者,爻律夫阴阳,登降运行,列为十二,而律吕和矣。
太极元气,函三为一。
极,中也。
元,始也。
行于十二辰,始动于子。
参之于丑,得三。
又参之于寅,得九。
又参之于卯,得二十七。
又参之于辰,得八十一。
又参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
又参之于午,得七百二十九。
又参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
又参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
又参之于酉,得万九千六百八十三。
又参之于戌,得五万九千四十九。
又参之于亥,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此阴阳合德,气钟于子,化生万物者也。
故孳萌于子,纽牙于丑,引达于寅,冒茆于卯,振美于辰,已盛于巳,咢布于午,昧暧于未,申坚于申,留孰于酉,毕入于戌,该阂于亥。
出甲于甲,奋轧于乙,明炳于丙,大盛于丁,丰茂于戊,理纪于己,敛更于庚,悉新于辛,怀任于壬,陈揆于癸。
故阴阳之施化,万物之终始,既类旅于律吕,又经历于日辰,而变化之情可见矣。
玉衡杓建,天之纲也;日月初躔,星之纪也。
纲纪之交,以原始造设,合乐用焉。
律吕唱和,以育生成化,歌奏用焉。
指顾取象,然后阴阳万物靡不条鬯该成。
故以成之数忖该之积如法为一寸,则黄钟之长也。
参分损一,下生林钟。
参分林钟益一,上生太族。
参分太族损一,下生南吕。
参分南吕益一,上生姑洗。
参分姑洗损一,下生应钟。
参分应钟益一,上生蕤宾。
参分蕤宾损一,下生大吕。
参分大吕益一,上生夷则。
参分夷则损一,下生夹钟。
参分夹钟益一,上生亡射。
参分亡射损一,下生中吕。
阴阳相生,自黄钟始而左旋,八八为伍。
其法皆用铜。
职在大乐,太常掌之。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
本起黄钟之长。
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
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
其法用铜,高一寸,广二寸,长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
用竹为引,高一分,广六分,长十丈,其方法矩,高广之数,阴阳之象也。
分者,自三微而成著,可分别也。
寸者,忖也。
尺者,蒦也。
丈者,张也。
引者,信也。
夫度者,别于分,忖于寸,蒦尺,张于丈,信于引。
引者,信天下也。
职在内官,廷尉掌之。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
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
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
其法用铜,方尺而圜其外,旁有焉。
其上为斛,其下为斗。
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
其状似爵,以縻爵禄。
上三下二,参天两地,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也。
其圜象规,其重二钧,备气物之数,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
声中黄钟,始于黄钟而反覆焉,君制器之象也。
龠者,黄钟律之实也,跃微动气而生物也。
合者,合龠之量也。
升者,登合之量也。
斗者,聚升之量也。
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
夫量者,跃于龠,合于合,登于升,聚于斗,角于斛也。
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
衡权者: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
其道如底,以见准之正,绳之直,左旋见规。
右折见矩,其在天也,佐助旋机,斟酌建指,以齐七政,故曰玉衡。
《论语》云:"立则见其参于前也,在车则见其倚于衡也。"
又曰:"齐之以礼。"
此衡在前居南方之义也。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
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
二十四铢为两。
十六两为斤。
三十斤为钧。
四钧为石。
忖为十八,《易》十有八变之象也。
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其余小大之差,以轻重为宜。
圜而环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无端,终而复始,无穷已也。
铢者,物繇忽微始,至于成著,可殊异也。
两者,两黄钟律之重也。
二十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
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铢,《易》二篇之爻,阴阳变动之象也。
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
钧者,均也,阳施其气,阴化其物,皆得其成就平均也。
权与物均,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当万物之象也。
四百八十两者,六旬行八节之象也。
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
石者,大也,权之大者也。
始于铢,两于两,明于斤,均于钧,终于石,物终石大也。
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
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
终于十二辰而复于子,黄钟之象也。
千九百二十两者,阴阳之数也。
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
四万六千八十铢者,万一千五百二十物历四时之象也。
而岁功成就,五权谨矣。
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钧权矣。
是为五则。
规者,所以规圜器械,令得其类也。
矩者,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
规矩相须,阴阳位序,圜方乃成。
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
绳者,上下端直,经纬四通也。
准绳连体,衡权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辅弼执玉,以冀天子。
《诗》云:"尹氏大师,秉国之钧,四方是维,天子是毘,俾民不迷。"
咸有五象,其义一也。
以阴阳言之,大阴者,北方。
北,伏也,阳气伏于下,于时为冬。
冬,终也,物终臧,乃可称。
水润下。
知者谋,谋者重,故为权也。
大阳者,南方。
南,任也,阳气任养物,于时为夏。
夏,假也,物假大,乃宣平。
火炎上。
礼者齐,齐者平,故为衡也。
少阴者,西方。
西,迁也,阴气迁落物,于时为秋。
秋也,物敛,乃成孰。
金从革,改更也。
义者成,成者方,故为矩也。
少阳者,东方。
东,动也,阳气动物,于时为春。
春,蠢也,物蠢生,乃动运。
木曲直。
仁者生,生者圜,故为规也。
中央者,阴阳之内,四方之中,经纬通达,乃能端直,于时为四季。
土稼啬蕃息。
信者诚,诚者直,故为绳也。
五则揆物,有轻重、圜方、平直、阴阳之义,四方、四时之体,五常、五行之象。
厥法有品,各顺其方而应其行。
职在大行,鸿胪掌之。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七始咏,以出内五言,女听。"
予者,帝舜也。
言以律吕和五声,施之八音,合之成乐。
七者,天地四时人之始也。
顺以歌咏五常之言,听之则顺乎天地,序乎四时,应人伦,本阴阳,原情性,风之以德,感之以乐,莫不同乎一。
唯圣人为能同天下之意,故帝舜欲闻之也。
今广延群儒,博谋讲道,修明旧典,同律,审度,嘉量,平衡,均权,正准,直绳,立于五则,备数和声,以利兆民,贞天下于一,同海内之归。
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各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
铜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铜也。
用竹为引者,事之宜也。
历数之起上矣。
传述颛顼命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后三苗乱德,二官咸废,而闰余乖次,孟陬殄灭,摄提失方。
尧复育重、黎之后,使纂其业,故《书》曰:"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
"岁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允厘百官,众功皆美。"
其后以授舜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
"舜亦以命禹。"
至周武王访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纪明历法。
故自殷、周,皆创业改制,咸正历纪,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
三代既没,五伯之末,史官丧纪,畴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记,有《黄帝》、《颛顼》、《夏》、《殷》、《周》及《鲁历》。
战国扰攘,秦兼天下,未皇暇也,亦颇推五胜,而自以获水德,乃以十月为正,色上黑。
汉兴,方纲纪大基,庶事草创,袭秦正朔。
以北平侯张苍言,用《颛顼历》,比于六历,疏阔中最为微近。
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见,弦望满亏,多非是。
至武帝元封七年,汉兴百二岁矣,大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历纪坏废,宜改正朔"。
是时御史大夫宽明经术,上乃诏宽曰:"与博士共议,今宜何以为正朔?服色何上?"宽与博士赐等议,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 创业变改,制不相复,推传序文,则今夏时也。 臣等闻学褊陋,不能明。 陛下躬圣发愤,昭配天地,臣愚以为三统之制,后圣复前圣者,二代在前也。 今二代之统绝而不序矣,唯陛下发圣德,宣考天地四时之极,则顺阴阳以定大明之制,为万世则。"
于是乃诏御史曰:"乃者有司言历未定,广延宣问,以考星度,未能雠也。 盖闻古者黄帝合而不死,名察发敛,定清浊,起五部,建气物分数。 然则上矣。 书缺乐弛,朕甚难之。 依违以惟,未能修明。 其以七年为元年。"
遂诏卿、遂、迁与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议造《汉历》。
乃定东西,立晷仪,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举终以定朔晦分至,躔离弦望。
乃以前历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岁,至于元封七年,复得阏逢摄提格之岁,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岁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
姓等奏不能为算,愿募治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减,以造《汉太初历》。
乃选治历邓平及长乐司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与民间治历者,凡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与焉。
都分天部,而闳运算转历。
其法以律起历,曰:"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 与长相终。 律长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终复。 三复而得甲子。 夫律阴阳九六,爻象所从出也。 故黄钟纪元气之谓律。 律,法也,莫不取法焉。"
与邓平所治同。
于是皆观新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
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
先藉半日,名曰阳历;不藉,名曰阴历。
所谓阳历者,先朔月生;阴历者,朔而后月乃生。
平曰:"阳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诸侯王群臣便。"
乃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律历,罢废尤疏远者十七家,复使校历律昏明。
宦者淳于陵渠复覆《太初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
陵渠奏状,遂用邓平历,以平为太史丞。
后二十七年,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言:"历者天地之大纪,上帝所为。 传黄帝《调律历》,汉元年以来用之。 今阴阳不调,宜更历之过也。"
诏下主历使者鲜于妄人诘问,寿王不服。
妄人请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杂候日、月、晦、朔、弦、望、八节、二十四气,钧校诸历用状。
奏可。
诏与丞相、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历疏密,凡十一家。
以元凤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尽五年十二月,各有第。
寿王课疏远。
案汉元年不用黄帝《调历》,寿王非汉历,朔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
有诏勿劾。
复候,尽六年。
《太初历》第一。
即墨徐万且、长安徐禹治《太初历》亦第一。
寿王及待诏李信治黄帝《调历》,课皆疏阔,又言黄帝至元凤三年六千余岁。
丞相属宝、长安单安国、安陵杯育治《终始》,言黄帝以来三千六百二十九岁,不与寿王合。
寿王又移《帝王录》,舜、禹年岁不合人年。
寿王言化益为天子代禹,骊山女亦为天子,在殷、周间,皆不合经术。
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
寿王猥曰安得五家历,又妄盲《太初历》亏四分日之三,去小余七百五分,以故阴阳不调,谓之乱世。
劾寿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诵不详之辞,作袄言欲乱制度,不道。
奏可。
寿王候课,比三年下,终不服。
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诽谤益甚,竟以下吏。
故历本之验在于天,自汉历初起,尽元凤六年,三十六岁,而是非坚定。
至孝成世,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
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统历》及《谱》以说《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
夫历《春秋》者,天时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时。
传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 是故有礼谊动作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以之福,不能者败以取祸。"
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阴阳之中制其礼。
故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秋为阴中,万物以成。
是以事举其中,礼取其和,历数以闰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皆所以定命也。
《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又曰"治历明时",所以和人道也。
周道既衰,幽王既丧,天子不能班朔,鲁历不正,以闰余一之岁为首。
故《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于是辰在申,而司历以为在建戌,史书建亥。
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为建亥,而怪蛰虫之不伏也。
自文公闰月不告朔,至此百有余年,莫能正历数。
故子贡欲去其饩羊,孔子爱其礼,而著其法于《春秋》。
《经》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 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 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言告朔也。
元典历始曰元。
《传》曰:"元,善之长也。"
共养三德为善。
又曰:"元,体之长也。"
合三体而为之原,故曰元。
于春三月,每月书王,元之三统也。
三统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为法,十一三之以为实。
实如法得一。
黄钟初九,律之首,阳之变也。
因而六之,以九为法,得林钟初六,吕之首,阴之变也。
皆参天两地之法也。
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损之,皆以九为法。
九六,阴阳、夫妇、子母之道也。
律娶妻而吕生子,天地之情也。
六律六吕,而十二辰立矣。
五声清浊,而十日行矣。
《传》曰"天六地五",数之常也。
天有六气,降生五味。
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
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毕,言终而复始。
太极中央元气,故为黄钟,其实一龠,以其长自乘,故八十一为日法,所以生权衡、度量,礼乐之所繇出也。
《经》元,一以统始,《易》太极之首也。
春秋二以目岁,《易》两仪之中也。
于春每月书王,《易》三极之统也。
于四时虽亡事必书时月,《易》四象之节也。
时月以建分、至、启、闭之分,《易》八卦之位也。
象事成败,《易》吉凶之效也。
朝聘会盟,《易》大业之本也。
故《易》与《春秋》,天人之道也。
《传》曰:"龟,象也。 筮,数也,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统三也,四时四也,合而为十,成五体。
以五乘十,大衍之数也,而道据其一,其余四十九,所当用也,故蓍以为数。
以象两两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归奇象闰十九,及所据一加之,因以再两之,是为月法之实。
如日法得一,则一月之日数也,而三辰之会交矣,是以能生吉凶。
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 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
并终数为十九,《易》穷则变,故为闰法。
参天九,两地十,是为会数。
参天数二十五,两地数三十,是为朔、望之会。
以会数乘之,则周天朔旦冬至,是为会月。
九会而复元,黄钟初九之数也。
经于四时,虽亡事必书时月。
时所以记启、闭也,月所以纪分、至也。
启、闭者,节也。
分、至者,中也。
节不必在其月,故时中必在正数之月。
故《传》曰:"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 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余于终,事则不誖。"
此圣王之重闰也。
以五位乘会数,而朔旦冬至,是为章月。
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为中法。
参闰法为周至,以乘月法,以减中法而约之,则七之数,为一月之闰法,其余七分。
此中朔相求之术也。
朔不得中,是谓闰月,言阴阳虽交,不得中不生。
故日法乘闰法,是为统岁。
三统,是为元岁。
元岁之闰,阴阳灾,三弦闰法。
《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阳九;次三百七十四,阳九;次四百八十,阳九;次七百二十,阴七;次七百二十,阳七;次六百,阴五;次六百,阳五;次四百八十,阴三;次四百八十,阳三。
凡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与一元终。
经岁四千五百六十,灾岁五十七。
是以《春秋》曰:"举正于中。"
又曰:"闰月不告朔,非礼也。 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 不告闰朔,弃时正也,何以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视朔,遂登观台以望,而书,礼也。 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
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失闰,至在非其月。
梓慎望氛气而弗正,不履端于始也。
故传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
极于牵牛之初,日中之时景最长,以此知其南至也。
斗纲之端连贯营室,织女之纪指牵牛之初,以纪日月,故曰星纪。
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
日至其初为节,至其中斗建下为十二辰。
视其建而知其次。
故曰:"制礼上物,不过十二,天之大数也"。
《经》曰"春,王正月",《传》曰:周正月"火出,于夏为三月,商为四月,周为五月。 夏数得天",得四时之正也。
三代各据一统,明三统常合,而迭为首,登降三统之首,周还五行之道也。
故三五相包而生。
天统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
地统受之于丑初,日肇化而黄,至丑半,日牙化而白。
人统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青。
天施复于子,地化自丑毕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
故历数三统,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
孟、仲、季迭用事为统首。
三微之统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
五行与三统相错。
传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则三统五星可知也。
《易》曰:"参五以变,错综其数。 通其变,遂成天下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
太极运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气转三统五行于下。
其于人,皇极统三德五事。
故三辰之合于三统也,日合于天统,月合于地统,斗合于人统。
五星之合于五行,水合于辰星,火合于荧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岁星,土合于镇星。
三辰五星而相经纬也。
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
五胜相乘,以生小周,以乘"干"、"坤"之策,而成大周。
阴阳比类,交错相成,故九六之变登隆于六体。
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变而成卦,四营而成易,为七十二,参三统两四时相乘之数也。
参之则得"干"之策,两之则得"坤"之策。
以阳九九之,为六百四十八;以阴六六之,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阴阳各一卦之微算策也。
八之,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
引而信之,又八之,为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为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然后大成。
五星会终,触类而长之,以乘章岁,为二百六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而与日月会。
三会为七百八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而与三统会。
三统二千三百六十三万九千四十,而复于太极上元。
九章岁而六之为法,太极上元为实,实如法得一,阴阴各万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气体之数,天下之能事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