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 一 男子 马某使用多个资金结算APP生成收款 二维码 ,用于帮助他人套现,从而非法持有多张他人信用卡用于套现业务。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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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件回顾
2019年9月,马某开始在网上帮助他人套现,马某通过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及身份证信息在多个资金结算APP注册账号,后生成收款二维码,客户通过信用卡及花呗等可透支账户向马某提供的二维码扫码付款,马某则根据扫码金额每一万元收取80至120元的费用,再通过银行卡转帐或者现金结算给客户。因每个收款二维码额度有限,马某要求其身边的亲朋好友办理银行卡及手机卡供自己使用,以便于注册账号生成二维码用于套现业务。截止2020年9月,马某通过帮助他人套现共计获利2万元,民警在其家中查获POS机4台,银行卡50张,其中有16张以上的银行卡系他人申领的信用卡。
02检察官办案
检察官认为,马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马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武穴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如上判决。
03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手机支付的推广,二维码取代POS机成支付新宠,不少人将目光转向二维码收付款。二维码套现属于非法行为,套现双方都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并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五张以上,将涉及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性,保护好个人信息资料,切勿将电话卡和信用卡给他人借用。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来源: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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