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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滦州农商行被控违法放贷5400万,原董事长被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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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山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菅志承在网络上公开发文,实名举报王福良涉嫌违法放贷5400万,举报内容与其在河北滦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任董事长期间有关。

雾中的滦州农商行

据悉,王福良现任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唐山审计中心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主任,曾在2015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任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继任者为郑万广。

举报人向新黄河记者讲述,2019年7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他购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子的过程中,发现购房人涉嫌经济犯罪,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而此案,跟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笔已到期的数千万元贷款有关。

买卖合同纠纷牵出银行放贷问题

举报人告诉新黄河记者,滦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这笔贷款的时间,实际是在2016年11月到12月底之间,之所以在2019年7月被查,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唐山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诚公司”)开发了滦县步行街,滦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商贸”)6位股东在2012年11月购买了其中7918.33平方米的楼房和基础设施,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以8000万元价格成交。买卖双方在2012年11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购房人先后支付了首付款及2013年、2014年的分期购房款,因剩余超3000万元购房款无法支付,顺达商贸向举报人表示,想用房本和土地本去银行抵押贷款,用贷款资金偿还剩余的购房款。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5月和9月,购房人办理了上述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之后,顺达商贸的6位股东以尚未结清余款的商铺做抵押,在滦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举报人告诉新黄河记者,“顺达商贸的6位股东抵押了包含上述房产以内的多家商铺,共计获得5400万贷款,但并未用此贷款偿还剩余购房款,款项用途不明” 。根据举报人出示的文件显示,目前顺达商贸涉及该贷款的股东已因经济犯罪被立案调查。

举报人认为,正是因为银行未尽到贷前调查与贷后监管的责任,才导致他面临房财两空的风险,银行应负有主要责任。

图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举报人提供

银行放贷5400万,涉嫌违法放贷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目前,6位购房人作为股东的顺达商贸已出现110多条开庭公告、30多条执行信息。2016年开始,顺达商贸合同纠纷就陆续增多。据知情人透露,因为业务扩张等原因,顺达商贸自2017年开始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拖欠供应商钱款、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问题陆续暴露。换言之,顺达商贸及6位股东在当时就已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以及商铺的剩余购房款。

记者采访到一位在滦州从业多年的房产中介,据她说,顺达超市曾是顺达商贸旗下知名的大型超市,有多家分店,不过都倒闭了,其他情况不了解。

而顺达商贸在资金问题全面爆发之前,或已有苗头出现。据知情人士透露,从2017年1月份开始,超市已经停发工资。当地媒体曾公开报道,2017年5月,顺达超市面临倒闭,卖场里的货物已经所剩无几,购物卡只能消费不能退,大量持有该超市购物卡的居民到超市抢购货物,众多供应商聚集讨要货款并威胁跳楼。

对此,举报人表示,顺达商贸在2016年就已经出现多起合同纠纷,且有逾期贷款未还,却依然得到时任滦州农商行董事长王福良、银行信贷经理岳某某的审批,共计发放贷款5400万元。该笔贷款被拆分成7笔发放,其中5笔由王福良审批、2笔由岳某某审批放款。举报人质疑银行并未进行详细的贷前调查,王福良、岳某某有违法放贷的嫌疑。

部分贷款信息 举报人提供

2017年,鹏诚地产和顺达商贸6位股东就商铺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庭。2019年7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顺达商贸相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期,滦州农商行负责发放顺达商贸贷款的信贷人员岳某某也被立案调查。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新黄河记者确认此事,称此案已经移交到滦州市公安局。

滦州市农商行主动提出债权转让,却没有如约支付转让款

举报人告诉记者,岳某某被立案调查后,王福良指使滦州农商行现任董事长郑万广,与鹏诚地产进行协商,最终将本案涉及的债权转让给了银行的一名个人股东吴海明,由吴海明出面代偿。

债权转让协议书 举报人提供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显示,双方于2020年8月29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菅志承(注:唐山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股东)与乙方吴海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顺达商贸六位股东拖欠的步行街商业房购房款3852万元及利息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3000万元债权转让金。

举报人表示,协议签订后,吴海明拒绝代偿款项,声称“银行不给转款,他也很无奈,因为银行原来承诺把款转给他,然后再由他代偿”,郑万广也翻脸不认账。

天眼查显示,吴海明为滦州农商行监事,通过持股的滦县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唐山市屹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滦州农商行,最终受益股份为2.645%。

举报人质疑,银行将未付清全款的商铺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在借款人出现逾期后,为取得抵押物的处置权,在抵押物还存在买卖纠纷的情况下,银行监事却寻求与举报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以3000万元价格获得商铺的债权。债权转让合同签完以后,又未如约付款。在一系列复杂操作之后,导致举报人剩余房款收不回,房子又成了银行的抵押物。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对借款人的信审是如何做的?

各方回应

新黄河记者就举报内容联系现任滦州农商行董事长郑万广,表明记者身份后,其表示正在开会并挂断电话,后未再接听记者电话,而滦州农商行原董事长王福良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此前中国经营报报道,“郑万广未否认滦州农商行涉及该贷款的信贷人员被调查一事”。

记者就举报人与吴海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事进行求证,对方称“这是他们之间的事,我也没法给你解释”,就匆匆挂断了电话。记者还联系了多位协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中间人,但都不愿多谈此事。

此外,记者就举报内容电话联系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唐山银保监分局相关部门,对方均未做正面回应。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光磊律师表示,民法典关于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追诉标准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审批贷款的环节有瑕疵,那么相关员工肯定是要被问责的。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王立奎 编辑: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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