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女士向本报咨询说,她到物业公司上班已经9个月了,主要负责3栋居民楼廊道的卫生清洁工作。公司与她口头约定,每月付给她 工资 2800元,每周休息1天。此后,双方一直按照这个口头约定执行,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孙女士说,到物业公司上班后的前5个月,公司都能按月付给她2800元的工资,但从第6个月开始,公司改成每月付给她2500元工资,比以前每月少了300元。为此,她去公司问原因,公司的答复是有几个月的物业费没有收上来,没有钱给她发工资,所以就每月减少了300元。公司保证,待公司财务状况好转后予以补发。
可是,2021年10月,物业公司只发给了她2000元工资。当她再次找公司时,公司的领导却说,当时她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只是口头约定的,有些高了。现在,只能往下降低一些。对此,她感到很不理解,也很无助。
孙女士想知道:物业公司可以随意减发 员工 工资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从孙女士介绍的情况看,她来到物业公司上班已经9个月,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的工资标准是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的。当孙女士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物业公司的领导却以“工资只是口头约定”为由推卸责任,这是极为不妥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孙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在其有错在先的情况,之后又以孙女士的“工资只是口头约定”为由推责,属于错上加错。
尽管物业公司未与孙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孙女士为物业公司付出了劳动,公司就要按照约定向其足额支付工资。孙女士到物业公司上班的前5个月,物业公司均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在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工作量都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随意大幅度降薪,显然属于单方而擅自降低工资报酬,该行为既违反双方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
在这种情况下,孙女士可以继续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公司补足所欠工资,并恢复原先约定的工资标准。其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据劳动午报消息 程文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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