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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官说:西乡塘区法院宣判一起拐骗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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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及拐骗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 社会 的和谐稳定,一直是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的重点。近日, 西乡塘区法院 宣判一起拐骗 儿童案 ,认定被告人方某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灵厢路53号旁一商店看到被害人罗某辉、罗某彤在玩耍,方某以带其去公园玩为借口来引诱两名被害人,将两名被害人拐带到方某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的出租房及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小学附近等地。当日11时许,被害人父母发现被害人不见,四处寻找无果后报警。2021年3月28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友营路8号门外路边将方某抓获,把被拐骗的两名被害人解救。

法庭上,方某辩称,“他们想去玩,不肯回家,要去公园玩和要去玩具店买玩具,我也没有办法。”当公诉机关问“你不是两个小孩的监护人,也不是小孩亲戚,据你所说你与两个孩子是第一次见面,你为何会容许两个孩子跟你离开村子外出长达八个小时?如果是小孩跟着,你无法摆脱小孩的话,你完全可以将两个孩子带至公安机关处理,你为何不这样做?”方某无言以对。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方某拐骗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判处刑罚。

法律适用及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法官 有话说

近年来,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遏制此类犯罪,应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打防结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压缩拐卖儿童买方市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结合解救被拐儿童的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纪守法,不做拐卖儿童犯罪的帮凶。

由于当前的福利机制不甚健全,因生活所迫而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疏于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有关部门应在复杂场所开展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和警示活动,定期召集有孩的外来务工人员座谈,介绍目前拐卖儿童犯罪的情况,普及法律知识,使其懂得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提醒其履行父母的法律监护职责,看管好自己的子女,增强防范意识。鼓励妇女和儿童认真学习反拐防拐的知识,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孩子防拐骗安全知识

01

要孩子牢记自家的详细地址、父母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并能背下来。家里的亲戚或者可以依靠人员的相关信息,也可以让孩子记住,如孩子被拐骗时便于核实孩子身份、寻找父母。

02

教导孩子,僻静、人少的地方不要去,最好跟同学、朋友结伴而行,养成群体性活动的习惯。家长平时也要多带孩子参加集体活动,增强孩子的自我应对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和鉴别能力。

03

教会孩子识别可以求救的对象,例如警察、超市工作人员、商店老板等。求助别人电话报警、联系父母。让孩子牢记报警电话。

04

提前跟孩子做好约定,如没有父母的通知绝对不能跟陌生人走。跟同学、朋友外出时,应该及时跟父母家人汇报行踪。

05

家长和幼儿园老师也需要做好约定,孩子必须由父母或者家里的亲人来接,如临时需委托他人来接的,必须要电话和老师沟通,告知被委托人员的身份信息。老师经过现场再三确认前来人员身份后方能让孩子离开,过后老师也需及时跟进孩子归家的情况。

【来源: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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