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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农村村民跨村建房政策:哪些村民可以申请?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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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福建省三明市 宁化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宁化县 农村 村民 异地建房审批办法(试行)》(宁政办〔2019〕58号),本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根据文件可知,宁化县农村可以跨村建房了,那么,哪些村民可以申请?怎么申请?

宁化县农村村民异地建房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 宅基地 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2016〕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统筹城乡发展,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及管理,促进集约合理用地,解决农民异地建房难问题,促进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实施农村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搬迁、移民安置、征地搬迁、扶贫异地搬迁、饮用水源保护、新农村建设等过程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因跨村新建个人农村住宅而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登记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城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不适用农村村民异地建房审批的规定。

第三条 跨村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的原则。坚持在政府的主导下,整体有序地组织宅基地跨村安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集体宅基地搞房地产开发,严禁炒买炒卖土地。各行政机关应当以服务群众为宗旨,加强沟通合作、避免相互扯皮、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着力解决异地建房审批难问题。

科学编制、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先规划、后建设,引导跨村异地建房的村民有序建设。

(二)一户一宅、集约节约的原则。应当坚持一户农民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宅基地的层数、面积等应当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三)拆旧建新、合法有偿。异地跨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跨村申请宅基地应贯彻有偿获得原则。

对依照本办法退出宅基地的村民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村组公议,民主决策。跨村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迁入地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程序同意。

(五)属地管理、乡镇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跨村申请宅基地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管理办公室由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涉及农村建房工作的人员组成,由乡(镇)长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由乡、镇长签发。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村民可以在本县范围内跨村申请宅基地。

跨村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依法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因跨村申请宅基地而改变村民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身份和其他权利义务,也不因此而取得除宅基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第六条 跨村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人应当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事由之一的农村村民:

(一)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跨村安置宅基地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跨村新建住宅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跨村统一安置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造福工程、扶贫异地搬迁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工程需跨村统一安置宅基地的;

(五)因政府组织的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搬迁而需跨村申请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央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的,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本办法申请宅基地:

(一)城镇居民;

(二)已享有宅基地,拒绝退出所在村原宅基地的;

(三)未享有宅基地,但拒绝放弃所在村宅基地权利的;

(四)未享有宅基地,但因放弃宅基地而已经享受下山集聚、征收补偿等安置政策,或享受经济适用房等公共住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

(五)村民间擅自跨村买卖农民住宅的;

(六)村民违法占地的违章建筑尚未拆除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享有宅基地的情形。

第八条 相关部门在编制中心村、集镇所在地等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注意将宅基地安排使用与旧村改造、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与征地搬迁、扶贫异地搬迁、新农村建设等相结合。

制定农村宅基地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或跨村宅基地安置点的选取等事项应当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跨村申请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列入规划控制区范围、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未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得审批。

第九条 跨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所在村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或与原所在村集体签订的宅基地退出协议;

(二)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或变更(转移)登记材料;

(三)迁入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的决议和村委会议公示证明;

(四)《宁化县农村宅基地跨村流转审批表》一式五份;

(五)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事由证明或审批意见;

(六)其他申请宅基地审批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村民跨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建房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建房所在地村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宁化县农村宅基地跨村流转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跨村申请宅基地应当放弃原所在村宅基地申请权,拆除旧宅并注销原农村住宅所有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村民退出原宅基地使用权应在原所在村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

因旧房宅属文物保护、拆除将危及他户房屋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不予拆除,其原宅基地使用权由原所在村集体收回,原宅基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协商补偿后移交给所在村村委会。

第十二条 因跨村申请宅基地,放弃原所在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原所在村集体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村民放弃原所在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在依法办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或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跨村宅基地申请登记手续;

(二)经双方协商确认,原所在村集体给予村民退出宅基地的适当补偿;

(三)原宅基地上房屋处置方案;

(四)放弃原所在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改变村民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身份和其他权利义务;

(五)其他有必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制定宅基地使用费标准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方式提供跨村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跨村申请宅基地的使用费可以适当高于本村宅基地使用费。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跨村申请宅基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向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采取集中建房的,可以向村委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统规统建。

第十五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其跨村异地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试点乡(镇)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