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法规》法规,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补缴依据:
补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法规执行;
补缴1999年4月3日以后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执行。
三、补缴流程:
一次性足额补缴的单位,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计划书》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补缴的,另需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函。
分期分批补缴的单位,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分期分批补缴计划书》、《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分期分批补缴计划表》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获批准后再到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补缴。
申请降低比例补缴的单位,按要求提供《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报告、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获批后持批函到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