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龙山县 人民政府网得到的消息,龙山县自然资源部门近日发布了《龙山县 城乡居民 建房管理办法》。那么,龙山县城乡居民建房面积是多少?可以建几层?
龙山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民族文化,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湘西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住宅建设(以下统称居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房对象管理
第三条 本村常住户口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宅基地 :
㈠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夫妻双方均无住宅的;
㈡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结婚确需分家立户的;
㈢房屋鉴定属C类、D类危房或人均房屋面积小于25平方米等原因确实不宜居住且无其它居所的;
㈣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危及生命安全确需迁建的;
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农村居民申请集体土地建房,应尽可能利用原宅基地、荒坡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独生子女家庭应继承原宅基地。因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及交通条件等原宅基地确实不宜居住的,可以申请异地迁建,原宅基地依法退出并复垦(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㈠一户多宅的;
㈡被拆迁户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
㈢有“两违”行为且处理未到位的;
㈣曾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优惠政策的;
㈤现有宅基地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㈥非法转让宅基地(含出卖或其它形式)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含将住宅改作它用);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建设零星住宅或以出租的形式改变土地用途。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建房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及里耶古城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停止新批农村宅基地,符合建房条件的引导其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
第九条 已依法确定重大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内停止审批私人住宅建设,其区域内的危房户、老屋倒修户按征地搬迁政策安置。近期未启动拆迁安置的,由 乡镇 (街道)人民政府组织,按过渡安置政策安置。
第十条 在县城规划区、里耶镇规划区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总体规划等依法划定私人住宅建设严控区,严控区内的危房户、老屋倒修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实行原址、原规模倒修。对于原老屋建筑面积严重偏小,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拥挤户,按人均 不超过 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适当增加老屋倒修的规模。私人住宅建设严控区包括县城规划区的华塘官渡社区、螺蛳滩社区、华新社区,石羔高铁站前区、环城公园、行政中心、高速和铁路出入口、酉水河和果利河沿岸及规划城市主干道两厢50米范围等规划控制区;里耶古城规划重点保护区。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和里耶古城片区以外的居民建房要符合村庄整体规划,引导适度集中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推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县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㈠农村居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㈡农村土地整理涉及居民新建住宅的;
㈢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㈣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㈤其它适宜集中建房的。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其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房屋总高度不超过12米);利用原国有土地建房,路幅宽度大于24米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审批其建筑层数不超过7层(房屋总高度不超过24米),其它地段不超过5层(房屋总高度不超过18米)。历史文化保护区、传统村落按相关保护规划进行控制。居民建房与周边建筑物的间距、临路退让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老城居住区小区道路路幅宽度小于6米的两侧建筑物以现状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分别退让3米,大于6米的,按现状控制。户间道路按照路幅宽度不小于3米进行控制。
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下列土地(区域)进行居民建房。
㈠基本农田;
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控制用地;
㈢城乡规划确定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消防、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㈣城乡规划核心区和旅游规划控制区;
㈤河道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绿地、广场、水源地等用地;
㈥近期建设的重大项目用地;
㈦地质灾害隐患区;
㈧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依法依规保护的用地。
第十五条 居民建房应当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宗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的,每宗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每宗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的,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且有闲置地的审批可增加至130平方米,面积超过130平方米,每宗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且不超过21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居民建房的由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规划审批手续由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街道国土所受理代办;县城规划区外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居民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居民建房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在临公路、河道、电力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气象观测站、风景名胜区、里耶古城区等附近地段作出审批城乡居民建房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明确意见。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居民建房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居民住宅建筑风格风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龙山县乡村振兴住宅建设图集》(以下简称住宅建设图集),并积极推广《住宅建设图集》,建筑外墙色彩以灰白为主、建筑屋顶采用坡屋面,开展送图下乡活动,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个人从事城乡居民建房住宅设计并对设计负责。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建房需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居民建房满足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即配套设施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县城规划区、里耶古城片区内居民建房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同时报送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应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原则,符合《住宅建设图集》控制要求,注重节约用地、地质防灾、环境保护等,体现地域特色。方案审查按规定时间批准后方可按照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城乡居民住宅建设。重要建筑、重要节点的建筑设计方案报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居民建房要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层高。农民自建的底层住宅、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超过以上控制范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建房竣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审批程序与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规范城乡居民建房工作流程,一是城乡居民向村(社区)自主申请,并对城乡居民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公示,二是乡镇(街道)对城乡居民建房条件审核并公示,三是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四是住建部门对需要施工许可证的建房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五是乡镇(街道)根据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核发建房公示牌。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对每个工作环节从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每个环节的审批、审核必须由村(社区)、乡镇(街道)法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明确工作职责,村(社区)和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建房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进行审批与监管;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利用集体土地申请建房户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土相关政策进行审批与监管(县城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土地建房规划审批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并对辖区内建房户建房过程中是否按审批内容建设的巡查与监管;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利用国有土地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土相关政策进行审批与监管,并负责对全县建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住建部门负责对申请建房户房屋设计的审核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与监管;县交运、县公路、县水利、县林业、县环保、县文物等部门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建房的监管。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手续不齐全或采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一经查实,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查处。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办理建房条件审批手续过程中,本年度出现一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扣除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本年度10%的绩效;本年度出现两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责成乡镇(街道)单位负责人对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诫勉谈话,扣除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全年绩效;本年度出现三次不符合、违规办理的或因违规审批,巡查不到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由职能部门将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理建房条件审批手续和建房选址审批意见及土地规划审批过程中,本年度出现一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责成经办乡镇(街道)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并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本年度出现二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对经办乡镇(街道)通报批评,责成经办乡镇(街道)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并扣除分管领导一个月绩效工资,将其直接责任人由相关职能部门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本年度出现三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对乡镇(街道)实行重点管理,约谈乡镇(街道)负责人,并扣除乡镇(街道)负责人一个月绩效工资,将其分管领导由相关职能部门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本年度出现三次以上不符合、违规办理的或因违规审批,巡查不到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其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由相关职能部门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房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其它监管部门办理居民建房审批过程中,本年度出现一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责成单位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并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本年度出现二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对单位通报批评,责成单位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并扣除分管领导一个月绩效工资,将其直接责任人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本年度出现三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对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约谈单位负责人,并扣除单位负责人一个月绩效工资,将其分管领导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本年度出现三次以上不符合、违规办理的或因违规审批,巡查不到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30日后起施行,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龙山县城乡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龙政发〔2014〕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