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住建部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就《 住房 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表示 出租人 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那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具体是怎么回事?具体有哪些政策?
一、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具体是怎么回事?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表示,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 承租人 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 万元 等。
二、住房租赁条例具体有哪些新规定?
1、地方政府建立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
住建部在征求意见稿提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2、租房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将受管控
意见稿中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3、住房租赁合同需备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4、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意见稿中提出,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5、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元
意见稿拟规定: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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