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江宁中队接到一起报警,称在江宁区铜井福兴街路段,一辆轿车撞死一只小狗。交警经勘查现场和调阅社会公共视频,判定狗主人遛狗外出未拴绳,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狗主人觉得交警判定自己负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轿车维修费用不公平,便拨打12345便民热线,要求交警改判轿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江宁中队对狗主人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苏公交【2011】94号文件《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项“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最终,涉事轿车车主没有让狗主人赔偿车辆相应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