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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黑龙江省城镇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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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610元。 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省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负担的补助资金于2022年11月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

  (二)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二、巩固完善待遇保障机制

  (三)统一集中缴费期。原则上,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

  (四)统一待遇享受等待期。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其他时间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在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享受财政补助,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五)规范资助参保工作。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各地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助参保工作。2023年7月1日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新认定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享受资助参保政策,财政补助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待遇享受期为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已按普通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缴费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获取相关信息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相关资金返还给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

  (六)巩固提升待遇水平。要科学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确保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2022年10月1日起,取消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起付标准,年度最高限额高血压为400元、糖尿病为6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待遇可同时享受。

  (七)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清算工作。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5元。各市(地)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协议期大病保险基金清算工作。

  (八)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各地要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继续按规定对脱贫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缴费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要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及时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共享信息,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要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要按时结算医疗救助基金,保证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