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范围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我国法规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女性标准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建议,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晚育的,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