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在离婚时可进行分割吗?
离婚要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取不出来的金额吗?换句话说,在夫妻离婚时是要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分一半给对方吗?我认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个人从参加工作开始,在养老保险制实施以后,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的,但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或是夫妻共同收入,离婚后不应该进行分割,也不属于分割的范畴。
以本案例为例,男女双方都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男方工作40多年,个人账户显示为0,女方个人账户有6万多元。男方虽然工作了40多年,如果是在养老保险制没有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是按照老方案进行办理退休的,自然没有个人账户,直接领取的是退休金。
如果男方到现在还没有退休,工作了40多年,那么从2014年10月开始也是要缴纳养老保险的,只要缴纳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就会每月以本人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扣除8%养老保险费,这8%就是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钱,查不到不等于没有钱。如果个人账户没有钱,那就是所在的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种情形是不存在的。
退一万步说,如果男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0,女方个人账户有6万多元,在离婚时要不要分一半给男方呢,这也是不能分割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虽然是在夫妻关系成立期间,作为共同收入的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只不过是按照社保法的法规,在收入前扣除的费用。
这个费用虽然是按照本人的工资作为扣缴的基数,但扣缴是以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作为今后计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条件,属于谁参保谁使用,谁拥有,谁享受待遇,并不是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和享受的待遇。女方个人账户的资金,只有在退休后计发为基本养老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存款等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具备分割的具体形态。
从本案中,这对夫妻都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女双方都有工资性的收入,也就是在扣除养老保险之后的工资收入,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没有使用完的部分,或是存入银行的部分,不管是以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义存入的,都属于夫妻共同存款,离婚后这是可以分割的。
综上所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别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属于养老保险费用的一种方式,只有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以后的养老金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账户不管是否有钱,都是养老保险缴费以后,社保部门划分管理的一种记账方式,属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范畴,这是不能分割也是无法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