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津贴的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法规,已经取消了晚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晚育津贴已经取消了,只能获得生育津贴和生育假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对于职工未就业配偶应当按照我国法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生育津贴计算
1、津贴
假期天数:
正常产假98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晚育假增加30天;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
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法规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法规,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