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职工退休医保缴费年限的法规有哪些?
长春退休人员一次性补齐医保的标准如下:
1、城镇职工达到我国法规退休年龄,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的法规。退休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在我市的符合我国法规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2、对于在2011年4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参保单位关闭、倒闭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造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的,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下两种参保方式,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照灵活就医人员医疗保险有关缴费法规,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账户,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公式:退休之前的工资基数*补缴月数*9.7%=补缴总额。
4、本月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人员,一次性补缴费用在次月单位征缴单上显示,与单位医保一并缴费。
办理地点:市医保局窗口;新区服务中心三楼;一汽业务经办服务大厅。
职工和灵活住院报销比例如下:
报销比例出示为:-起付线)*对应段比例=统筹核报。
起付线:省级医院1200元;市级医院700元;区级医院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200元。
在职职工对应段比例:省级医院85%;市级医院88%;区级医院91%;
退休职工对应段比例:省级医院87%;市级医院90%;区级医院93%。
基本医疗统筹段为20万,超统筹段没有起付线,最高额度50万;
超统筹段的1-500000*90%。
最高支付限额内发生的住院自付符合相关法规医疗费用,年度金额累计超过9000元的,给予补偿。
大额补助:0-3万元补偿65%;3万元-6万元补偿70%;6万元-10万元补偿75%;10万元-20万元补偿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