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80岁老太状告子女尽赡养义务:赢了官司伤了心
家住江夏舒安乡的王香贵(化名),昨天最终赢得了一场历时两年的官司她要求两子女各支付约2000元医疗费的判决,得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因被告是自己的一儿一女,王婆婆虽赢了官司仍感到沮丧。
王婆婆80岁,有5个子女,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其中第三个儿子过继给别人。10多年前,王婆婆的老伴去世,她一人独居,依靠每年2400元田地补偿款、1200元政府补助款和900元其他收入生活。
2010年,王婆婆因病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378元。她向子女们(过继儿子除外)提出支付这笔医疗费的要求。综合权衡后,希望每人分摊1935元。但遭到了长女张英和次子张凯(均系化名)的拒绝。2011年7月,王婆婆一气之下,将这两名子女告上青山区法院。
[子女答辩]
庭上,张英说,1988年至2006年间,她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2007年后,她的3亩地补贴款,由母亲支配,母亲有存款及收入,不属于生活困难。儿子张凯也认同姐姐说法。他说,30多年来,他以多种形式赡养过老人,自己享有的田地补偿金都由母亲支配。另外,他改建的房屋也无偿提供给母亲居住,母亲有钱,生活并不困难。
后来,青山区法院审理查明,截至2012年5月,王婆婆在银行储蓄余额为1.3万余元。她两次住院期间,长子和次女分别支付了2000元和1000元医疗费,而长女张英和次子张凯却没有支付费用。
[法院判决]
子女各付医疗费1934.77元
去年底,青山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王婆婆年高八十,在农村已丧失劳动能力,因病就医确有困难,老人家虽有部分积蓄和收入,不影响要求子女给付医疗费的权利,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张英、张凯分别向王婆婆支付医疗费1934.77元。
一审判决后,张英、张凯均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婆婆辩称,由于常年生病及生活开支,原有的存款所剩不多,现在生活不能自理,旧病未治好又患新病,急需用钱,同时表示多年来全家人只有自己的户口还留在农村,田地补偿款理应由自己一人享有。
市中院二审查明,王婆婆患有高血压、肺病等多种疾病。2012年5月因摔倒致右肱骨颈骨折,没有做手术,只能卧床休息,其生活由长子和次女照顾料理。法院认为,王婆婆因身患多种疾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用不断增加是客观事实。她虽有一定积蓄和收入,不影响要求子女付医疗费的权利。被告张英、张凯不支付医疗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两子女认为母亲生活不困难的判断,和对老人无权主张赡养费的认识,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
昨天,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子女对赡养认识上有误区
市中院民一庭法官王薇说,本案中,两名子女对赡养义务存在误区:一是认为曾经履行过赡养义务,现在可以不履行;二是老年人有一定的收入且有存款,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
首先,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义务的承担不受时间影响。只要父母在世,子女均应承担赡养义务,也不因为曾经赡养过父母就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其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具体到本案,虽然如两位上诉人所言,母亲有一定的收入和存款,但她每年收入仅4000余元,存款万余元,但老人年事已高,两次住院就花去10378元,去年又因摔倒致右肱骨颈骨折,只能卧床休息。综合这些因素,老人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