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法规:
一、不超过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1、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年限未满一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缴存余额的8倍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2、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3、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两年的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0%×12×贷款年限。
4、借款人与配偶共同借款的,贷款限额为两者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现役部队人员家庭贷款。现役部队人员的配偶在镇江市区域范围内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贷款时提供现役部队人员官证等可参照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享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待遇共享。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夫妻一方在本市、另一方在其他城市并拥有镇江市户籍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享受同城待遇,贷款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一方在镇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我市贷款额度标准测算可贷额度,另一方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外地连续缴存2年以上的可在镇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按照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确定可贷款额度。
②一方在镇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我市贷款额度标准测算可贷额度,另一方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外地连续缴存未满2年的,应将外地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以倍数方式挂钩计算可贷额度;外市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能转移至我市公积金账户的,按照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以倍数方式挂钩计算可贷额度为零。
③另一方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经外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确认的在外地缴纳公积金满两年以上的缴存明细。
5、职工与父母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限额为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不超过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1、在镇江市购买自住住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二次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40%;
2、建造、翻建住房的,不超过建造、翻建住房工程总造价的50%;
3、大修住房的,不超过大修住房费用的50%;
4、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三、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一定余额。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保留不低于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符合上述条件后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再在公积金贷款额度中扣减。
四、不超过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
目前,职工一个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购房或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