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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11种情形可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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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吗?哪些情形可以补缴的?下面同社保君来看。 根据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方法,有11类人群是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情形如下:

1、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则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2、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则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3、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会同制工人和经具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停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则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4、除第(三)项法规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5、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我国和省确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6.按照有关规则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我国和省规则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7、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补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