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我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因资金不足时,可向我中心各所属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 XX 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以上,或提取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 12 个月以上;
3、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并具备有关手续和已交付要求比例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同意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要求,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7、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视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不低于房价总额 20% 的首付款单据;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需提供建设或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件,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产权证,建筑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或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