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融安县公共租赁 住房 管理办法》(融政规〔2019〕12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那么,2019年融安县公租房哪些人可以申请?承租人死亡怎么办?
一、融安县公租房哪些人可以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本县城内(长安镇桔东社区、新兴社区、和平社区、融江社区、新民社区、融康社区管辖范围,以下简称长安镇管辖范围)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 ;
2、长安镇管辖范围内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3、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二、融安县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县城长安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城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倍以下(含)。
若满足以上条件的家庭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仍有剩余房源,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请条件。
2、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3)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4)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其父母在长安镇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1)在本县城区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居住证》、累计在长安镇辖区范围内居住2年以上(以办证点签注的入住时间计算);
(2)申请人已与本县长安镇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3)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公租房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怎么办?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由家庭共同申请人向县住房和 城乡 建设局 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推举共同申请人与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下接: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规〔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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