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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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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土地法大纲 》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公开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中共中央在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中指出: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据有约70%—80%的土地,残酷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仅有约20%一30%的土地,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我们民族屡受侵略、压迫及贫困、落后的根源,亦是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为了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中国共产党制订、公布了这一指导土地改革运动的法规。

《中国土地法大纲》全文16条,其中规定:“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此外,对若干特殊土地财产及分配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土地改革执行机关及保护工商业等,也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三条特别规定,对于土地改革的实施中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

《中国土地法大纲》深刻阐明了土地改革对中华民族发展的意义,成为一部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使广大农村地区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对于指导各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开展,彻底摧毁封建土地制度,调动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以及保证人民解放战争和民主革命战争的胜利,都起到了重大的历史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