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土地管理法 》在2020年正式实施,将过去许多在政策上、口头上、指导精神上对农民有利的规定,落实在了书面的法律规定上,今天就来带大家来看一看,具体有哪些利好的新规定。
一、征地前必须先完成“拟征收工作”
征地拆迁是一个影响一个地区发展、关乎被拆迁农民日后生活的大事,而省级以上政府审批土地时很容易脱离了地方的实际情况,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将地方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前的“拟征地工作”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在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农民提意见,地方政府须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
征地拆迁,是村民牺牲个人利益而成全公共利益,因此对村民进行充分补偿是天经地义、符合法律原理的,所以必须要让村民在“拟征收”程序中充分表达意见,且有意见后地方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修改方案,如果没有告知村民相关的提意见渠道,那么地方政府征收就是违法的,大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三、拆迁后农民生活水平不得降低
之前许多地区征地拆迁结束后,拆迁户越拆越穷的情况时有发生,拆迁户本身为了社会发展而牺牲个人利益,补偿不到位又让拆迁户受到二次伤害,这是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因此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