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农业 农村 部官网发布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宅基地 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不同文件中的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捏合,虽然没有特别新鲜的内容,但是对有些规定的重申式明确,还是值得注意的。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宅基地下放乡镇政府审批。
2、落实“三到场”要求: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 住宅 建成后核查到场。
3、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对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而非一律收回。
4、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5、鼓励村集体和 农民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6、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7、宅基地流转两途径:鼓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鼓励进城落户农民有自愿偿退出宅基地。
8、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严格控制整村撤并。
9、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地,买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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